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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业人数: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提醒: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定额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是既定的,不受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增减的影响。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相应,在预缴时也是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预缴周期(季度)。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应及时到认定部门按程序办理资质认定,随后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未办理资质认定,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业务。
变更的必经程序:1。获得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3。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4。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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